第六十六条

已废止

市场开办者、活动主办者或者柜台出租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