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动物产品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动物产品可追溯信息凭据。餐饮经营者和单位食堂购买动物产品,应当保存检疫证明或者可追溯信息凭据,并至少保存2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