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动物产品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动物产品可追溯信息凭据。

餐饮经营者和单位食堂购买动物产品,应当保存检疫证明或者可追溯信息凭据,并至少保存2年。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