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毁坏或者拆除保护名录中的河道、水域和水工建筑物、构筑物、遗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