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其他项规定行为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