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森林和林木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经济林、用材林和薪炭林。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划定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本市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人民政府对营造商品林给予扶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