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直到其完成更新造林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