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