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森林采伐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禁止采伐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天然林,其他森林、林木采伐应当严格控制,实行限额管理。市和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采伐限额内核发采伐许可证,不得超限额审批。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地点、树种进行采伐,不得超采。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