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并迅速逐级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