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未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木、林地的权属和用途。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