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未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木、林地的权属和用途。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