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