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每年3月至5月、9月至11月禁止狩猎。

城、近郊区,远郊区城镇,公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国营林场,市和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划定的其他禁猎地区禁止狩猎。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弓、地枪、排铳、汽枪、粘网、军用武器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并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