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国家、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本市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三)猎捕本市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狩猎地所在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