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种子管理机构的种子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违反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