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重点造林项目、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中,未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