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和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市和区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种子管理机构对区种子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