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