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七章 种子质量第四十条已废止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设立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经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核发证书后,方可接受委托开展种子质量检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