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种子发展规划,扶持种子生产基地和种子市场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种子产业发展。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作物、林木新品种的培育、开发和良种推广,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一体化。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