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十六条已废止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经国家或者本市审定通过并公告后,可以在本市适宜生态区域推广。从与本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区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的,应当经该地区省级审定通过,并报经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