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行驶超重车辆,在非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行驶机动车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