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水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