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汛抗洪第四十条已修改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人防工程和其他地下建筑物、市政设施等防洪安全的检查,及时处理各种隐患,并制定防洪预案,督促产权单位或者责任人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度汛。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