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汛抗洪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或者区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