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