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