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苏木乡和嘎查村庄,应当编制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报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审批。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嘎查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