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扬尘污染防治第八十二条有效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并有效覆盖,不得产生扬尘。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