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共同防治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