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