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一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