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不符合防洪设防标准严重壅水的桥梁、引路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改建、扩建。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