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防洪与清障第十六条已废止不符合防洪设防标准严重壅水的桥梁、引路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改建、扩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