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