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