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施工图审查单位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对所报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审查部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单位审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