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二)有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三)有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产品质量要求。建筑材料和建筑装修材料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