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交施工图审查单位,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成果报告;

(三)建设工程结构设计计算书和建设工程节能计算书;

(四)有关专项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意见。

按规定需要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文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