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七十条已修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