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危险物品运输事故报警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事故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