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节 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十四条已修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遇放行信号时,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二)左转弯时,沿非机动车禁驶区边缘或者路口中心右侧转弯;(三)不得在非机动车禁驶区内行驶或者停车;(四)未被交通信号放行的非机动车不得进入路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