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故障、事故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除抢救伤员、灭火等紧急情况外,驾驶人、乘车人应当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