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机动车通过环形路口,应当按照导向箭头所示方向行驶。进环形路口的机动车应当让已在路口内环行或者出环行路口的机动车先行。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