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及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时间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

(二)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

(三)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作业现场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白天在作业区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夜间在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