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或者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本市注册登记的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领取驾驶人信息卡。驾驶人信息卡记载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其他信息。

驾驶人信息卡遗失、损坏的,持卡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补领,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录有关信息后,方可使用。

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人信息卡,并与驾驶证同时使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