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第十一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摩托车和道路专项作业车辆登记,应当符合本市的交通发展规划,在限定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