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已修改对依法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机动车驾驶人,由交通警察将其交通违法信息录入驾驶人信息卡,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驾驶人信息卡、处罚决定书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也可以自愿采取银行信用卡划拨的方式缴纳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