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利、矿务、园林等有林单位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护林公约,配备护林员。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