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直到其完成更新造林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