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