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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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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已废止
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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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