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在森林防火期内,根据高温、干旱、大风等天气预报,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并公布本市森林高火险期。

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各级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森林和林地。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